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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昇平 聲 請 人 証聲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延榮 聲 請 人 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元 聲 請 人 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琦 聲 請 人 何繼源       周志華       賴麗美       章世和       曾思銘       賴晋楷       葉一麟       李銘杰 共同代理人 張 靜律師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林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叁 佰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。原告撤回其訴者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,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、第3項及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是原告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,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,該部 分之訴訟繫屬消滅,與未起訴同,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 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,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 應由原告負擔。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 用額之裁判時,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 擔之費用,已就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 差額,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。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 用之一部;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,應由各審級法院依 聲請或依職權,斟酌案情之繁簡、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 ,裁定其數額,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及第4條 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經本院99年度智字 第16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,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五,餘由原告即聲請人李銘杰 負擔。相對人不服,提起上訴,聲請人李銘杰提起附帶上訴 ,經智慧財產法院 102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判決相對人之上 訴為無理由,李銘杰之附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 ,第一、二審(含附帶上訴部分)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 負擔百分之九十九,餘由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李銘杰負擔 。相對人不服,提起上訴,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63 號裁定駁回其上訴,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,而告確定,合先敘明。 三、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: ⑴聲請人於第一審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000 萬2,47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,088元,由聲請人預納 ,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於第一審卷可稽,嗣聲請人減 縮訴訟標的金額為958萬6,230元(見第一審判決附表二)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 9萬5,941元,逾此金額即4,147元部分,視 為撤回其訴,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;又聲請人預納證人旅費 530 元、鑑定費42萬元,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於第一 審卷暨潤利艾克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據影本在卷足 憑,是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51萬 6,471元【計算式:95,941 +530+420,000=516,471】。 ⑵第二審裁判費由相對人預納13萬 7,229元,由聲請人李銘杰 預納 7,440元,各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於第二審卷足 憑。 ⑶聲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支出第三審律師酬金,經核定為 3 萬元,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543號裁定可稽。 ⑷綜上,依第二審判決意旨,第一、二審(含附帶上訴部分)訴 訟費用合計66萬1,140元【計算式:516,471+137,229+7,4 40=661,140 】,上訴人即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九十九即65 萬 4,529元【計算式:661,14099%=654,529(元以下四捨 五入,下同)】,扣除相對人已預納13萬7,229元,尚少納51 萬7,300元【計算式:654,529-137,229=517,300】;又依 第三審裁定意旨,第三審律師酬金 3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4萬7,300元【 計算式:517,300+30,000=547,300】,並應於本裁定送達 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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