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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9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穎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仁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小牛頓科學教育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,聲 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小牛頓科學教育有限公 司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741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供新臺幣(下同)8萬元為擔 保金,並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25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 茲因本案已無假扣押必要,聲請人未對相對人為假扣押之執 行,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,並提出執行法院核發之未執行 證明正本及提存書為證。 二、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,假扣押、假處分假執行裁判 後未聲請執行,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,得 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,無庸法院裁定。民國96年 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、同法施行細 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度 司裁全字第741號假扣押事件於本院提存後既未對相對人聲 請執行,則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 物,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必要,應 予駁回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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