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52號
聲 請 人 穎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文仁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小牛頓科學教育有限公司間
假扣押事件,聲
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小牛頓科學教育有限公
司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
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741號
民事裁定為
擔保假扣押,曾提供新臺幣(下同)8萬元為
擔
保金,並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25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
茲因
本案已無假扣押必要,聲請人未對相對人為假扣押之執
行,
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,並提出執行法院核發之未執行
證明
正本及提存書為證。
二、
按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,假扣押、
假處分、
假執行經
裁判
後未聲請執行,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,得
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,
無庸法院裁定。民國96年
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、同法施行細
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度
司裁全字第741號假扣押事件於本院提存後既未對相對人聲
請執行,則依
上開規定,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
物,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必要,應
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