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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國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國家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國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黃聰歷       黃清泉       康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小珊 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林洲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國字第56號國家賠償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汪郁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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