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56號
上 訴 人 黃聰歷
黃清泉
康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黃小珊
被
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
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
法定代理人 林洲民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國字第56號國家賠償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
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汪郁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