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5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聰歷
黃清泉
康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黃小珊
被
上訴 人
即
被 告 臺北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
被上訴 人
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
法定代理人 林洲民
上列
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2月31
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5 年2 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黃聰歷、黃清泉,於
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康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,有送達證書在
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
參,其上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汪郁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