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14號
原 告 謝南輝
謝淑華
謝淑慧
謝淑珍
前四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張立業
律師
複代理人 蔡全凌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謝南君、謝淑敏間
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13,
807元(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,068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孫捷音
附表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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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遺產明細 │ 金(價)額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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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 日盛銀行存款2,605元 │ 2,605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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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 臺灣銀行存款44,774元 │ 44,774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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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 台新銀行存款13元 │ 13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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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 台新銀行存款689,548元 │ 689,548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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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 板信商業銀行(合併前為臺北 │ 45,914元 │ │
│ │ 市第九信用合作社)存款45,9 │ │ │
│ │ 14元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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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6 │ 台新銀行存款961,651元 │ 961,651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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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7 │ 日盛銀行存款6,606元 │ 6,606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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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8 │ 杏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股 │ 219,600元 │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│
│ │ │ │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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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總結:以上遺產總計1,970,711元,原告主張
應繼分為4/6, │
│ 則1,970,711×4/6=1,313,807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