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遠東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興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臺北市市場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28,69
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8,67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林宏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