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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興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市場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28,69 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,67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宏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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