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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宇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壹佰伍拾捌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(1,581,728元 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(25,111元),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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