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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空間種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立臺灣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洪世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建字第117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分別提 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空間種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壹佰捌拾肆萬肆仟玖佰零壹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;上訴 人國立臺灣博物館上訴利益則為肆佰參拾參萬捌仟伍佰零玖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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