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空間種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順惠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國立臺灣博物館
法定代理人 洪世佑
上列
當事人間因104年建字第117號給付
承攬報酬等事件,分別提
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人空間種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壹佰捌拾肆萬肆仟玖佰零壹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;上訴
人國立臺灣博物館上訴利益則為肆佰參拾參萬捌仟伍佰零玖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