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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柏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      吳雨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,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,334,30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,399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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