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柏
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
律師
吳雨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,
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,334,304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1,399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