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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芊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玲 訴訟代理人 鄧瑄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惇惠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(下同)壹佰零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叁元(1,097,523元)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(17,835元)未據上訴人繳 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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