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芊盈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寶玲
訴訟代理人 鄧瑄瑋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惇惠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
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(下同)壹佰零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叁元(1,097,523元)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(17,835元)未據上訴人繳
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