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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銘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因104 年度建字第 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551,12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4,066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官逸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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