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7號
上 訴 人 坤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建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兆峯即兆一工程行因104 年度建字第
13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利益
金額為新台幣124 萬490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2 萬62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潘惠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