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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同       合豐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雄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仁傑       潘建邦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間請求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18日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28, 01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,22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憶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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