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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正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佳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菁根景觀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88 萬78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4,416 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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