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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崇偉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彩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智利達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3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30 萬90 18元(計算式:0000000+0000000 =0000000 )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萬975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工程法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鞠云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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