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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斯麥爾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慧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詮實業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建字第185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2,30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,65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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