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85號
上 訴 人 斯麥爾餐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慧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詮實業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建字第185號
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2,30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2,655元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紹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