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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給付工程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(合併前為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) 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薪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代位給付工程 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,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(即判命上訴人應給 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292萬6818元及利息),並就廢棄部 分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,顯係就其敗訴部 分提起全部上訴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 貳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 陸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 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憶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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