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6號
原 告 朋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德偉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55 萬6651
元,應繳
裁判費7 萬584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7 萬5344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一、㈠項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
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
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另一、㈡項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