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1號
原 告 李奇玉
訴訟
代理人 張人志
律師
被 告 橋毅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文坤
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 年5 月9 日上午11時30分
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