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11號
原 告 林秀集
訴訟
代理人 林森敏
律師
複代理人 劉祐希律師
被 告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
被 告 敦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
上列二人共
同
訴訟代理
人 林維堯律師
被 告 郭志宏
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
十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
釐清,故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