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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啓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銓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第二審裁 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14,437 元(計算式:0000000-0000000=0000000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,647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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