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0號
上 訴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啓章
被
上訴人 安銓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美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5
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
1項繳納
裁判費,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民國105年12月7日104年
度建字第220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倘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上訴,該裁定於105年12月12日送達上訴人,
惟其至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各情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
科查詢簡答表存卷
可徵,其上訴不合程式,為不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蔡明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