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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啓章 被 上訴人 安銓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繳納裁判費,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民國105年12月7日104年 度建字第220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倘逾期未 繳,即駁回其上訴,該裁定於105年12月12日送達上訴人, 惟其至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各情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徵,其上訴不合程式,為不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明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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