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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訴訟代理人 鄭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 建字第23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捌拾玖萬壹仟零柒拾貳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,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 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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