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國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極象設計行銷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
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,162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8,874 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霈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