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5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臺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銀珠
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
律師
蔡侑澄律師
謝政義律師
複 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
林柏裕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讚立
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郭瀞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