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5號
上 訴 人 臺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銀珠
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
律師
張凱婷律師
魯忠軒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,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本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上訴人請求
數額即新臺幣(下同)249 萬8,494 元,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
訴,故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49 萬8,494 元;
反訴部分,
本院判決
反訴被告即上訴人應給付
反訴原告即被上訴人72萬7,09
6 元,及自104 年1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 % 計算
之利息,故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72萬7,096 元。從而,本
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22 萬5,590 元【計算式:2,498,494 +
727,096 =3,225,590 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,465 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徐嘉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