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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臺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珠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      張凱婷律師       魯忠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,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上訴人請求 數額即新臺幣(下同)249 萬8,494 元,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 訴,故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49 萬8,494 元;反訴部分, 本院判決反訴被告即上訴人應給付反訴原告即被上訴人72萬7,09 6 元,及自104 年1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 計算 之利息,故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72萬7,096 元。從而,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22 萬5,590 元【計算式:2,498,494 + 727,096 =3,225,590 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,465 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徐嘉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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