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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靜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啟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,原審就上訴人所提反訴部分,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 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8,343,950元,及自民國104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;上訴人不服,於108年8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,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26,642,825元,及自10 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就其 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。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 額為26,642,825元(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金額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,78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