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9號
上 訴 人
即
反訴原告 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唐靜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反訴被告啟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工程款事件,原審就上訴人所提反訴部分,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
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8,343,950元,及自民國104年12月10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
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
;上訴人不服,於108年8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
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
,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26,642,825元,及自10
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
乃就其
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。是
本件上訴利益即
訴訟標的金
額為26,642,825元(至法定
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金額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,78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