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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辰龍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      黃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臻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25日所為判決,於105年4月 16日提起上訴,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 上訴。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捌萬玖 仟玖佰壹拾捌元(789,918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 佰捌拾伍元(12,885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 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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