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5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大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汪辰龍
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
律師
黃俐律師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
臻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
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25日所為判決,於105年4月
16日提起上訴,依其上訴狀
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
上訴。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捌萬玖
仟玖佰壹拾捌元(789,918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萬貳仟捌
佰捌拾伍元(12,885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
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