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66號
原 告 晟立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柏泉
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
律師
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
被 告 東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治明
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9日上午11時15分
,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,
提出
答辯狀,對原告否認被告
抗辯之扣款項目與金額、中菱公司
施作之項目與金額部分,表示意見;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
內,提出
準備書狀,就言詞辯論意旨狀第11頁編號18之證物出處
欄所表示原告同意刪除緊急求救呼叫設備工程-測試調整工事,
對原告請求之金額有無影響
一節,表示意見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潘惠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