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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266號 原   告 晟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 曹尚仁律師 被   告 東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治明 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9日上午11時15分 ,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, 提出答辯狀,對原告否認被告抗辯之扣款項目與金額、中菱公司 施作之項目與金額部分,表示意見;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 內,提出準備書狀,就言詞辯論意旨狀第11頁編號18之證物出處 欄所表示原告同意刪除緊急求救呼叫設備工程-測試調整工事, 對原告請求之金額有無影響一節,表示意見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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