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73號
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
法定
代理人 許文龍
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
律師
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
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
江帝範律師
張紹斌律師
參 加 人 世滙石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守平
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
呂畊霈律師
王正豪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楊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