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90號
上訴人 富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曲榮福
被
上訴人 張寶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建字第29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
陸萬貳仟零參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參佰伍
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
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