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1號
反訴 原告
即
被告 摩醍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林家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
律師
姜智揚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即被告與
反訴被告即原告胡誠祐間
損害賠償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反訴
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壹佰叁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
仟玖佰伍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反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