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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1號 反訴 原告 即  被告 摩醍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家平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      姜智揚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胡誠祐間損害賠償事件,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壹佰叁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玖佰伍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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