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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3,76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440 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彰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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