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1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糧全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3,76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440
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洪彰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