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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要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順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 度建字第321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8,861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 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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