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6號
原 告 黃宗富(即忠鴻企業社)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鉅錄工程有限公司等因104年度建字第326
號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陸佰陸拾柒萬伍仟零伍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
台幣壹拾萬零陸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
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