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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26號 原   告 黃宗富(即忠鴻企業社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錄工程有限公司等因104年度建字第326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陸佰陸拾柒萬伍仟零伍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壹拾萬零陸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工程法庭 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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