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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紀長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佶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、精捷科技管 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33號給付工程費用等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89,28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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