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34號
上 訴 人 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富平
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
律師
林紹源律師
複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
張樵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 年度建
字第33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
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25,075 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19,7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