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平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      林紹源律師 複代理人  高靜怡律師       張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 年度建 字第33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25,075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,7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