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35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升優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費中信
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
律師
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
複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
複代理人 張樵
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,
惟其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具狀擴張請求之金
額,擴張後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29,663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1,097元,原告僅繳納17,335元,尚欠3,762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件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追加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宏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