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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參 加 人 百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,上訴人及參加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伍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憶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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