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8號
上 訴 人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聰賢
參 加 人 百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欽河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給付工程款事
件,上訴人及參加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伍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合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憶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