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玖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清輝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秋離
上列
當事人間因104年建字第34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分別提起上
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人玖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
幣(下同)壹佰捌拾陸萬玖仟零柒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貳萬
玖仟貳佰陸拾玖元;上訴人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
則為肆拾捌萬肆仟捌佰零陸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參拾
伍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