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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玖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離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建字第34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分別提起上 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玖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(下同)壹佰捌拾陸萬玖仟零柒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 玖仟貳佰陸拾玖元;上訴人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 則為肆拾捌萬肆仟捌佰零陸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參拾 伍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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