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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玖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 6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、正本第二行關於「上訴人玖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」 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上訴人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」;而原裁 定原本、正本第四行關於「上訴人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上訴人玖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、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,應予更 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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