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9號
抗 告 人
即
上訴人 玖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清輝
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
律師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對於本院106年5月16日104年度建字第349號裁定,提起抗
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廢棄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
。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抗告人對於
本院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
費,經本院於106年4月20日裁定命
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
費,
嗣抗告人於106年4月25日收受前開裁定後,業已於106
年4月28日繳納,
惟本院收費處人員誤將案號輸入錯誤,致
本院誤認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,而於106年5月16日裁定
駁回
其上訴,尚有未當,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,
爰裁定如主文
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