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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49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玖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輝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對於本院106年5月16日104年度建字第349號裁定,提起抗 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廢棄。 理 由 一、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。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 費,經本院於106年4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,嗣抗告人於106年4月25日收受前開裁定後,業已於106 年4月28日繳納,惟本院收費處人員誤將案號輸入錯誤,致 本院誤認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,而於106年5月16日裁定駁回 其上訴,尚有未當,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,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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