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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世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韋化學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萬42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 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潘惠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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