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巨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對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「上訴理由」,並依訴   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、   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 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  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駁回之   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、3項規定即明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,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   理由,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,補正上訴理由。 三、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   )壹佰柒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(174萬9,297元),應徵   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(2萬7,487元),亦未   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  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  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