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國良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巨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對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「上訴理由」,並依
訴
訟標的價額繳納
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、
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
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
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
駁回之
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、3項規定即明。
二、
經查,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,未依
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
理由,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,補正上訴理由。
三、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壹佰柒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(174萬9,297元)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(2萬7,487元),亦未
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