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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61號 原   告 京天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  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就植栽工程及植栽材料成立承攬 契約,依兩造簽訂之植栽工程合約第37條第3 項及植栽材料 合約第23條第3 項均約定:「發生訴訟時,甲(即被告)、 乙(即原告)雙方均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。」有上開契約條款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6頁反面、第24 頁反面)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。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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