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1號
原 告 京天景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素珍
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
律師
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。訴訟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就植栽工程及植栽材料成立
承攬
契約,依
兩造簽訂之植栽工程合約第37條第3 項及植栽材料
合約第23條第3 項均約定:「發生訴訟時,甲(即被告)、
乙(即原告)雙方均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
。」有
上開契約條款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16頁反面、第24
頁反面)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。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吳昀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