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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代墊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66號 原   告 嘉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發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      周昕毅律師       游仕成律師 被  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明祥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 王絃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 時二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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