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7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山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建弘(原名:柯政連)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
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上訴
人於民國106年9月22日具狀到院,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
分均廢棄,並就廢棄部分
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。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,657,80
3元,及自10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
息,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。是上訴人
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
上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,657,803元(至法定
遲延利息屬
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金額)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1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