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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建弘(原名:柯政連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 人於民國106年9月22日具狀到院,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 分均廢棄,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。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,657,80 3元,及自10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 息,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。是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 上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,657,803元(至法定遲延利息屬 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金額)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1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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