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8號
原 告 高健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進財
訴訟代理人 李耀鴻
黃俊銘
被 告 呂豪文工業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豪文
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
律師
複 代理人 游仕成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3 月14日下午3時20分,
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霈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