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80號
上 訴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海英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成工程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建字第380號
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4萬5,53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3萬9
,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紹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