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8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正元
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
律師
複 代理人 林子陽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5萬9,16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,7
26元,上訴人僅繳納1,000元,尚餘1萬7,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彰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