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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元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子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5萬9,16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,7 26元,上訴人僅繳納1,000元,尚餘1萬7,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彰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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